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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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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顺隆达工贸有限公司 1/19/2010 发布人:北京乾顺隆达工贸 浏览次数:13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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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8日) 为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元月开始施行,至此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要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国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手续,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1997年1月1日起,拟新生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者,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 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复审阶段的检验任务。两所的具体分工由我部卫生监督司另行规定。有关产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仲裁工作由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认定有关机构,承担需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需卫生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初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七、凡取得有效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各地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产品进行重新登记、审批。 八、为使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卫生监督司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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