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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北京乾顺隆达工贸有限公司  1/19/2010 发布人:北京乾顺隆达工贸 浏览次数:4990

1 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人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 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 20 30
   其它异色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g/L 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mg/L) 0.3 0.5 1.0
   锰(mg/L) 0.1 0.3 0.5
   氯化物(mg/L) 250 300 450
   硫酸盐(mg/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 1.0 1.2 1.5
   砷(mg/L) 0.05 0.05 0.05
   汞(mg/L) 0.001 0.001 0.001
   镉(mg/L) 0.01 0.01 0.01
   铬(六价)(mg/L) 0.05 0.05 0.05
   铅(mg/L) 0.05 0.05 0.05
   硝酸盐(mg/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游离余氯(mg/L)(接触30 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分钟后)出厂水不低于末梢水
   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 不低于0.5
   注: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2.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 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 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 ll730—90)有关规定执行。
   4 水质检验: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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